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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管理的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22-04-02 点击数:

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管理,切实保障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师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根据《湖南城市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》,结合疫情防控要求,特作如下规定:

一、明确责任,落实到人。学院是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,院长、书记是第一责任人,指导教师是直接责任人。学院须明确疫情防控安全责任人及其他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人。

二、统筹安排,严格管理。学院要统筹安排已列入计划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,非必要不外出,可采用虚拟仿真、线上教学或校内实践等方式灵活进行。如确有必要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,学院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,并向教务处报备后方可外出。

三、密切联系,共同防护。学院要提高疫情防控主动性,积极与实践教学单位、学生、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,加强沟通协调,共同做好疫情预防与监控工作,确保安全。

四、加强分类、分阶段管控。学院要根据校外实践地点、活动内容、交通出行等情况,制定疫情防控预案,全时段、全过程掌握学生活动动态和身体健康状况,保障防控不留管理盲区和死角。

五、坚持信息排查报送制度。指导教师和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、实践单位所在地及实践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,密切关注疫情防控信息,坚持日报告和零报告,及时主动做好相关防护要求。学院要精准掌握学生在外期间全流程信息,并纳入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范围。

六、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,学院要根据实践教学所在地和学校疫情防控要求,按规定程序组织师生返校,严禁师生以任何理由脱离管控,随意返校或在校外逗留。

七、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安排校外实践教学活动,坚决杜绝前往中、高风险地区开展实践教学。对不服从安排的,将按照学校疫情防控相关纪律从严从快处理。

八、如遇特殊情况,要及时按程序上报,并根据防控预案及相关要求做好处置措施。

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湖南城市学院教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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